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構成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犯罪條款的情形: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的。
2、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
3、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資訊的。
二、公民個人資訊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1、公民個人資訊的內涵及特徵
沒有對公民個人資訊作出界定的法規。有人認為公民個人資訊包括:姓名、職業、職務、年齡、婚姻狀況、學歷、專業資格、工作經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信用卡號碼、指紋、網上登入賬號、密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資訊。隨著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資訊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
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資訊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程式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區域性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資訊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洩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不以資訊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資訊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洩露、獲取其個人資訊。
2、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非法獲取在法條中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違背了資訊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資訊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資訊;
(3)資訊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資訊廣為洩露,網路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
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資訊保安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資訊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每個公民的個人資訊是受法律保護的,是不允許任何利用違法的手段獲取,或者隨意洩露公民的個人資訊,一旦被認定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事實,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會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犯罪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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