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應當如何處罰
一、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應當如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就是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條件、線路圖紙、引領帶路等條件和方便的行為。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是一種故意的行為,法律只處罰明知是偷渡客仍提供條件的人,對於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條件的人,不應當予以處罰。
二、偷越國(邊)境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是一種故意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並不知道對方是偷越我國邊境的違法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給當事人提供了相關的便利,是不追究法律責任的,超越邊境的行為,是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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