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精神病殺人坐牢嗎
一、精神病殺人坐牢嗎
關於神經病人殺人要不要坐牢這個問題,需要分三種情況分析。
第一、完全無刑事責任能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第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劃分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需要做進一步的劃分,看究竟其形式責任能力如何,如果屬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那麼就是不需要坐牢的,因而此時對其行為沒有正確的判斷,即使殺人了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要是醉酒的人殺人的話,則就是應當需要負刑事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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