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刑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判幾年?
一、中國新刑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判幾年?
中國新刑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判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即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必須達到安全標準,否則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為此,《產品質量法》第8條規定:“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國家還通過其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這些產品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監督抽查的管理制度和生產、銷售許可證制度。凡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即侵犯了國家對這類產品的監督管理制度。這類產品若不符合質量標準,往往會危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等危害後果。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這種故意在生產環節上表現為,對所生產的電器、壓力容器等產品是否符合標準採取放任的態度,或者明知所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而仍然繼續生產的;在銷售環節上表現為,明知所銷售的產品不符合標準而仍然予以出售的。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如雖然嚴格要求了產品質量,但因為某一疏忽行為而導致出現了不合格產品的,或者銷售了不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等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來說只能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行為人之主觀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一種性質的更為嚴重的犯罪。
涉及到犯罪分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是屬於嚴重的侵犯國家對於市場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以及造成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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