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由於實施主體的特殊性,在實踐中查獲的案件很少,但是社會危害性卻很大。單位非法向內部職工收取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國有單位如學校、企業等利用其壟斷地位亂收費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司法機關對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對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犯罪成立數額做了相差懸殊的界定,違背法益侵害這一犯罪本質,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單位受賄與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為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著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為,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對於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判決的,特別是對於本罪的認定,是需要對單位的主管人員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具體的量刑,可以由司法機關在對相關涉案數額的大小進行清算後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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