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法律規定立案標準是什麼?
從古至今,國家公職人員的收賄受賄情況都是受到廣大群眾的高度重視和關注,我國法律對於單位受賄罪法律規定立案標準是什麼?收取財物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尚未實現,可構成受賄罪嗎?本站小編整理了受賄罪的相關內容,可供參考。
一、單位受賄罪法律規定立案標準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由於實施主體的特殊性,在實踐中查獲的案件很少,但是社會危害性卻很大。單位非法向內部職工收取各種集資、攤派費用。國有單位如學校、企業等利用其壟斷地位亂收費等行為,都可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司法機關對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標準過於嚴苛,對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犯罪成立數額做了相差懸殊的界定,違背法益侵害這一犯罪本質,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單位受賄罪的處罰
對單位受賄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來獲取不當財物是十分不好的行為作風,單位受賄罪法律規定超過10萬元或情節嚴重,危害社會造成巨大影響的情況都是予以立案的,只要非法收取了別人的財物,有意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利益是否實現都是構成受賄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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