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式非法集資的方式是什麼
傳銷也是屬於非法集資的一種形式,在現在的社會上有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的方式了,他們一般的傳銷是會對你進行洗腦讓後,用金錢吸引,讓你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你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下面就來了解下傳銷式非法集資的特點等等。希望這些傳銷式非法集資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傳銷式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組織嚴密、行動詭祕: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絡,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等為藉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等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組織者鼓譟下,讓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二、法律規定傳銷式非法集資有哪些?
從法律條文上講,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從立法精神上說,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只不過根據具體情節處罰力度會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通過行政複議等程式來申訴。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影響社會穩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沒作出專門的規定。
組織、領導傳銷罪: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在組織者鼓譟下,讓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傳銷的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我們要嚴重打擊這種行為的發生。對於傳銷式非法集資還有所不瞭解的,你可以去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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