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願發生關係構成強姦嗎?
未成年人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他人仍構成強姦。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強姦已滿14週歲的婦女,必須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才會構成強姦罪。也就是說,與14週歲以上的婦女發生關係,要求要用暴力等強制性的手段,不顧婦女意願強姦婦女的,才構成強姦罪。如果是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不論該幼女是不是同意,只要發生關係,都構成強姦罪。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十二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3)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4)對不滿十二週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
(7)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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