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是如何處罰的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隱瞞境外存款罪,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較輕"是指在境存款數額較小,案發後主動坦白交待、認罪,態度好等情節。
應該注意,隱瞞境外存款罪是純正不作為犯,即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犯罪,而且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特徵
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行為人必須負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隱瞞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徵:
(一)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二)隱瞞境外存款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款依照國家規定應當申報而故意隱瞞不報。如果不是出於故意隱瞞,而是對國家的申報不明知,或準備申報而暫未申報等,都不能構成此罪。隱瞞不報境外存款的動機是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動機,都不影響隱瞞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隱瞞境外存款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對外匯的管制。
(四)隱瞞境外存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申報而隱瞞不報的行為。所謂"依照國家規定",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對個人的外匯管理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所謂"隱瞞不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而隱瞞存入境外地區的銀行或其他國家銀行。
因此,隱瞞境外存款罪的主觀方面還是存在一個故意的行為,且金額較大,隱瞞不報。特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這種情況如果造成的影響比較大且數額比較大的話,將會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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