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境外存款罪怎麼判?
一旦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就要履行自己應盡的責任義務,同時要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很多地方都不能想普通公民一樣自由。比如說,境外存款這方面就要如實的上報給國家,否則就會涉及隱瞞境外存款罪。那麼,隱瞞境外存款罪怎麼判呢?一起來看看吧!
處罰
(刑法第395條第2款)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汙賄賂犯罪案件
(十)隱瞞境外存款案(第395條第2款)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相關說明
一、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客觀方面表現為不作為,凡在境外存款的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按國家規定申報的義務,不履行這一特定義務就是不作為。“數額較大”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但“數額較大”以多少為起點,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可參照。
二、關於申報的義務,必須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國家未規定要申報的,即無申報之義務,不構成本罪。
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隱瞞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來源的違法性為構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
合法收入,也屬於規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繼承的財產等。因為隱瞞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則是針對境外存款的監督,而不在於追究其財產來源是否有過錯。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否則不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屬於結果犯,必須具備隱瞞不報境外存款,且數額較大的事實才能構成犯罪。因此,從犯罪形態看,這種犯罪只有既遂,沒有未遂。
2、注意區分一罪與數罪。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貪汙、受賄後,將贓款轉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銀行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為人已構成貪汙罪或受賄罪,又將贓款偷偷轉移存入境外,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對確實查不出犯罪來源的“存款”,可只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的境外存款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則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處。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法律知識了。由此可見,隱瞞境外存款罪怎麼判的問題也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根據隱瞞境外存款的金額總數以及被發現後當事人的態度來決定如何處罰,輕的是接受行政處分,重的就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了。因此,國家工作人員不可以隱瞞境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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