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死刑犯待遇有哪些?
1.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
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在中世紀以前,死刑執行方式多樣而嚴厲。在我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裡,死刑的執行也以嚴酷而著稱。這是和當時的刑罰報應思想一脈相承的。隨著人道觀念的深入,以及刑罰執行的簡便易行的理念,各國立法紛紛簡化死刑執行的方式和步驟,尋求儘可能使罪犯減少痛苦的方式。當今世界各國,死刑執行的方式已簡單化。總的來講,現今存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五種,即槍決、絞死、石擊、電刑、毒死。我國現行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毒藥)。其目的也是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殘忍的執行場面。
2.執行的時間要合理
在我國,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7日內執行。之所以對死刑的期限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死刑犯因長時間靜坐待斃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減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執行前時間上較長的間隙自殺、逃跑,或儘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3.執行死刑要公開
但不要示眾將執行死刑公佈於眾,主要是讓人們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加強死刑的一般預防效果,如果將執行的死刑的恐怖場面示眾,則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執行不人道。
4.屍體處理要人道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屍體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屍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屍體和摘取器官。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判處死刑一般是會由執法人員立即執行,而對於死刑犯也是可以獲得該有的待遇,在執行中必須要簡單化,減少當事人的痛苦,不能隨便的侮辱死者,而且執法的時間也是需要合理,這樣的執行才能算是合法的,所以,對於公民的權利也是要有合理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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