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嗎
雖然惡意欠薪的行為是屬於民事行為,通常是由民事方面的法律進行規範的,但我國《刑法》中據此制定了惡意欠薪罪,現在叫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處罰。換句話說,惡意欠薪是可以追究單位、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拖欠工資行為不僅可以按民事糾紛案件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無疑對一些無良老闆的拖欠行為是一個震懾。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惡意欠薪,“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將被追究刑責。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無疑對惡意欠薪行為形成進一步威懾。
根據相關規定,具有下面兩種情形之一的,就要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有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一個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而且數額在5000到兩萬以上的。第二種情況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到十萬元以上的。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各地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5000到兩萬、三萬到十萬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報最高法備案。
刑法條文規定中,逃避支付或者是隱匿財產,有這樣的情節就會被認定為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有這麼幾種情形就可以認定:第一個是“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等等”第二個是行為人逃跑的,藏匿的,第三個是隱匿、銷燬賬目,包括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材料的。第四個呢,是其他方法,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不管使用什麼方法,如果他的目的在於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都可以認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司法解釋明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直接責任。
實踐中,責令支付的檔案除了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各級信訪機關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的檔案。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是免除處罰。司法解釋對這一規定也做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如果是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在提起公訴前,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一審判決前也可以從寬處理,充分體現了一個寬嚴相濟的精神,目的也是為了讓我們的勞動者能夠及時地儘快地拿到他們應得的勞動報酬。
通常情況下,惡意欠薪的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較大,那麼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而這裡的“數額較大”則需要各地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在5000到兩萬、三萬到十萬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而對責任人的處罰,根據法律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站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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