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二、認定詳情
(一)本罪屬於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本罪治罪最刑。
(二)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本罪在主觀上必出於過火,而後者則出於故意。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於故意,此時應以後者即私放在押人員非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定罪。
三、立案標準詳情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後,報復打擊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標準一般是,由於其失職而導致可能判刑的罪犯或是有過3次由於失職導致罪犯逃脫,另外逃脫後的罪犯報復打擊危害社會的以及導致其他在押罪犯逃脫的,都符合此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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