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之所以有法律的存在,是因為世界總會有黑暗的一面,婦女處在社會的相對弱勢地位,因此需要我們更多的關注。總是會在新聞中看到許多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事件的報道,那麼法律中對於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去了解。
一、什麼是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褻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二、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1)對於“暴力”的定義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採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
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採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係、從屬關係、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褻等等。
(2)對於“猥褻”的解釋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物件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所謂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褻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猥褻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損害婦女聲譽;猥褻婦女,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2、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三、立案標準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猥褻罪的物件從"婦女"擴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將得到法律保護。
根據《刑法》第237條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強迫他人意志所作出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強制猥褻罪立案標準也有所更改,國家把被侵犯客體範圍擴大,逐步完善法律,使當今法律適應時代的要求。如果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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