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強制猥褻、侮辱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強制猥褻、侮辱罪才能立案?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生於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褻婦女、猥褻兒童的,才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犯罪。猥褻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
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髮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汙物年《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於侮辱婦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並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
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認定規定是什麼?
(1)與一般猥褻的界限
首先,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只懲罰以強制方法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並非任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無法抗拒”的狀態定性
強制猥褻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採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態而實施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褻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褻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3)職權、教養、從屬關係犯罪
正確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實施的強制猥褻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係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姦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係強姦與雙方基於互相利用而通姦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係、從屬關係和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褻。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褻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在我們國家,婦女是屬於弱勢群體,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說法律明確規定要尊重婦女,如果對於婦女進行侮辱和強制威脅,將會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具體的立案標準《刑法》當中有所規定。
-
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
我們都知道,偷盜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構成盜竊罪,是犯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錢,這種行為又該如何認定,也是犯法的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講解,供你閱讀。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
-
什麼是幫信罪?
資訊網路可以做的事情是非常多的,資訊網路發明以來,已經大大改變了人類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現代人類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上離不開網路,而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活動,那麼幫信罪是怎樣的?現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幫信罪是什麼幫助資訊網路犯罪...
-
刑訊逼供犯罪主體有什麼
一、刑訊逼供犯罪主體有什麼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
-
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現行刑法對違規披露重要資訊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依法負有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