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認罪認罰是不是就不能緩刑了?
一、我國認罪認罰是不是就不能緩刑了?
認罪認罰能不能判處緩刑,要依據具體的情節而定,如果犯罪情節不重的,符合緩刑條件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處緩刑。
關於法庭上不認罪會不會判緩刑的問題,首先要否定一下那些犯罪嫌疑人的錯誤的觀念,並不是在法庭上不認罪就不會被判刑,或者是被判緩刑的。被判緩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且在法庭上拒不認罪並不逃脫法律的判決,拒不認罪也有一定的法律後果的。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很多時候,只要證據充分,那就構成了嫌疑人犯罪的事實,即使犯罪嫌疑人再怎麼抵抗都是無用的,在法律面前,犯罪嫌疑人有人權,但是不要誇大權利,更不可以肆意而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無論是緩刑還是有期徒刑、取保候審等,都是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刑事處罰的一種種類,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避免做出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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