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刑期間能外出嗎?
現階段我國刑法中的相關規定越來越完善,對於緩刑方面的規定也越來越健全。但是很多人還是對緩刑方面的法律問題抱有疑問,不知道判處緩刑的階段是否可以外出,去別的地方工作生活。那麼判處緩刑期間能外出嗎?下面我將就判處緩刑期間能外出嗎的問題進行解釋。
判處緩刑期間能外出嗎?
一、緩刑期間可以外出嗎
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二、緩刑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三、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怎麼處理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上述規定對於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於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於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漏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刑法將因“漏罪”撤銷緩刑限定在“發現”時,也就是說,只要“漏罪”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就應當撤銷緩刑。
首先判處緩刑的人員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行為,一點違法行為都可能導致緩刑被取消,所以在準備外出時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和證明,並報告當地派出所。在大家遇到相似的情況的時候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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