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有哪些
一、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有哪些?
依據《刑法》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樓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專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根據這一規定,基本農田一般不準佔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從重給予處罰: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非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二、《土地管理法》當中的有關規定
1.根據國土資源管理有關規定,徵地管理必須執行規劃計劃、必須充分徵求農民意見、必須補償安置費足額到位才能動工用地、必須公開徵地程式和費用標準及使用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且自己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於自己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
2、對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行政處分建議書,有關的行政監察機關必須予以處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享有直接的行政處分權。對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給予有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行政處分。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處理標準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自行偵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刑事處罰後尚不能消除違法後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仍然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對於單位和個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援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以上就是對佔用基本農田處罰標準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如果需要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話,需要向承包該土地的相關機構簽訂相關的承包合同才能獲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進而農民集體才能夠在該土地上進行勞動,對應獲得的收益才屬於農民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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