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團伙是幾人的犯罪?
一、犯罪團伙是幾人的犯罪?
犯罪團伙是指三個人以上的犯罪。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犯罪的規定中,對單一的犯罪集團,應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對一個犯罪集團犯多種罪的,應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團成員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數罪的,分別按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犯罪團伙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臨時糾集起來的一種犯罪組織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團伙組織成員具有低齡化、近習性、糾合性和流動性等特點。組織形式鬆散,無嚴密的組織紀律,無固定的團伙頭目和骨幹成員,無明確的分工,也無嚴格的紀律約束,靠成員之間的共同興趣和心理默契來協調行動。
犯罪團伙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臨時糾集起來的一種犯罪組織形式。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特點是:
(1)團伙組織成員具有低齡化、近習性、糾合性和流動性等特點;
(2)組織形式鬆散,無嚴密的組織紀律,無固定的團伙頭目和骨幹成員,無明確的分工,也無嚴格的紀律約束,靠成員之間的共同興趣和心理默契來協調行動;
(3)無周密的犯罪預謀,無固定的犯罪目標,其活動具有隨意性、突發性、地域性、數罪並犯等特點。
二、犯罪集團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徵:
(一)人數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經常糾集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
(四)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險性都很嚴重。
(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
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
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別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如果某個成員實施了該集團
共同故意犯罪範圍以外的其他犯罪,則應由他個人負責。
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團伙犯罪的性質屬於惡劣情節型,法律上一般會從重處罰的。但是根據罪犯的實際情況會在量刑上從輕處罰(比如未成年犯罪團伙)。
犯罪團伙與犯罪集團其實存在一些交叉的地方,只能說犯罪集團更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內部的紀律、管理相比犯罪團伙要嚴格一些。在對團伙性犯罪定性的時候,要考慮到當事人是否事先明知道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事先明知不過之後沒有參與犯罪的話,一般還是會按照同案犯來進行處理。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遇到團伙犯罪的情形的,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刑事犯罪案件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區分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在該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以及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貢獻程度等,作出合理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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