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確實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二、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1、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構成本罪,在立法上要達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如果雖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卻只發生了一般性事故,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按一般違法行為予讓適當的處罰。
攜帶危險品進站上車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託運危險品,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犯本款罪的,處以罰金,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危險物品肇事罪與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職工,即特殊主體,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前者只限於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活動過程中;後者可發生在上述活動以外的任何場合。
(3)前者嚴重後果的發生,是由違反有關管理規定引起的;後者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馬虎草率、毛手毛腳、缺乏謹慎等引起的。
如果出現了危險物品肇事罪的行為,相關涉案的犯罪嫌疑人都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承擔相應程度的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危險比在我國日常的生活中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對於危險品肇事的行為將處於非常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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