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怎麼量刑
一、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怎麼量刑?
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需要根據犯罪情節量刑,依照《刑法》第180條第1款和第4款的規定,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公安機關需要偵查事實有哪些?
(一)犯罪行為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對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行為是參照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定罪量刑的,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的犯罪主體非常特殊,一般只有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或者相關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內幕資訊交易的,非法獲利達30萬元以上的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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