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實踐中,要是駕駛人員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導致發生嚴重交通事故的,則就有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就說到了交通肇事罪處罰的問題,那麼你知道南京關於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二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二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並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6)具有上述第(1)至(5)種情形之一,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負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2萬元的,增加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具有上述第(1)至(5)種情形之一,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具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八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6、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定為自首的,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7、對於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節、傷亡人數、違章的原因及嚴重程度、賠償數額以及被害人諒解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幅度。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交通肇事後逃逸,未主動投案的;
(2)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3)醉酒駕車(即行為人血液酒精濃度超過80mg/100ml)致使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4)多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被行政拘留的;
(5)曾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6)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在對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時,需要結合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劃分,不同的情況下量刑標準是不一樣的。更多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問題,如立案標準、追訴時效等等,你都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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