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實施了或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需要受到審判或者懲罰。監管機關關押罪犯的目的,是為了懲罰和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繼續犯罪的條件。私放在押人員,使其逃脫關押,不僅使其有繼續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壞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那麼到底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將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釋放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萬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將其非法釋放。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確認定私放在押人員罪
(一)罪與非罪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既遂與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為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為標準。
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為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物件,是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決犯和未決犯,但是除此之外的人員不可能成為本罪的物件。要是各位對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標準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相信可以更好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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