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出庭流程是什麼?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庭審的程式有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式,具體的庭審程式和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在進行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庭審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1、庭審準備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
4、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對普通程式的審結期限作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由於民事訴訟法對需要再次延長而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的期限沒有明確,因而,從理論上講,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沒有最長的期限。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10日前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庭審程式作為司法判決的一個情況,一般是在犯罪事實進行明確認定後,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和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後,由審判機關依據法律適用情況進行合法的判決,並根據判決的結果來執行相關判決情況。
實踐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證據很大程度上依賴刑事案件證據。但刑事證據轉化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證據,需要對案件被告人範圍、民事侵權事實、公益受損程度等內容重新認定,在我國的公益訴訟的審理過程中,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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