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執行期間應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處罰辯護2.68W
我國刑法第38條至41條規定了管制制度,分別規定了管制刑的概念、管制犯的義務、管制的解除、刑期計算及折抵。管制犯在管制刑執行期間,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包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判處管制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機關執行。在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可以交給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特派員或罪犯所在單位的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委員會具體執行。?管制期間,罪犯外出或者遷居時,必須經執行機關批准。執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應向群眾宣佈,執行管制時,執行機關應當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向罪犯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的有關群眾宣佈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期間必須遵守的規定以及是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等內容。管制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按期向罪犯本人和有關群眾宣佈解除管制,並且對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同時宣佈恢復其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准。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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