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殺人法院會判死刑?
一、什麼情況殺人法院會判死刑?
故意傷害罪中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的,如致人重傷、造成人員死亡等情況下,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量刑來進行適用死刑的。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於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制度。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前提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樣,必須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死刑條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該判處死刑,就不能適用“死緩”。判處“死緩”,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的。
二、死刑的執行
1、死刑案件判決後,必須經過複核程式核准。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這對於保證死刑的正確適用,防止錯案的發生,有重要作用。為了依法及時打擊現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複核權。對於死刑緩期執行的,既可由高階人民法院直接判決,也可由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然後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的執行程式。根據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授權的高階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後把關,防止差錯。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在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並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由執行人員用槍決或者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死刑的執行必須在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下進行。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但不得示眾。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你已經知道法律上對死刑是怎麼進行定義的吧,具體來說這屬於生命刑,但必須要經過合法的程式後才能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另外死刑的適用也是針對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最高是可以處死刑的,但在執行死刑的時,因為涉及到終止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司法機關是需要謹慎處理的,一般還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死刑的具體認定情況進行復核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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