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私闖民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一、甘肅私闖民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無故拒不退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予以立案追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比如,發生火災,家中無人,無法徵得同意,而消防隊員的破門而入,就屬於法律上的緊急避險。
二、私闖民宅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哪些情況不構成非法侵入民宅犯罪?
1、法律授權行為
對於法律授權的合法進入者,如公安、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需要進入公民住宅對有關人員的身體、物品進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2、緊急避險行為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非法闖入他人住宅,除了構成違法外,還可能構成犯罪,刑法上有相關的罪名。構成犯罪的條件,主觀是故意,客觀上存在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這種犯罪屬於行為犯罪,公安局立案主要看行為,一旦按照犯罪處理,犯罪分子將受到刑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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