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判管制
大多數人想到刑事處罰只知道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殊不知管制也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那麼到底什麼是管制呢?它對犯罪分子會有什麼影響呢?
其實管制,在刑事處罰中是量刑最輕的,不需要關押改造,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交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不影響日常生活的環境,生活上,可正常與親朋好友吃住,工作上,照舊在崗位上工作,領取相應報酬,即使沒有單位,也能自主勞作,賺取費用。值得一提的是,管制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期限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即使多種罪行一起處罰管制的時間也不能超過3年。
管制相對於其它刑罰影響較小,一般情況下適用於兩種人。第一種人是其所犯的事造成的危害較小,案件本身的惡意性質也比較小。比如說第一次跟別人打架,或者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破壞公共財物,擾亂社會秩序,起鬨鬧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等各種鬧事行為,都是危害性較小但可以處以管制的事件。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人和妨害婚姻家庭的人則是適用管制的主要群體。第二種人是犯罪分子本身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度較小,即其對社會存在的威脅性不大,像殺人放火這種型別的罪犯就不可能只判管制,敢做殺人放火的事的人對社會的威脅太大,僅僅是管制的話,並不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這樣就很難預防其下一次犯罪的發生。
至於管制這種刑罰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呢?其實對於所犯的事情節不嚴重的犯罪份子來說,管制能幫助其反省自身的行為,加以旁人的監督更有效地去改造自己,又不至於因為改造而讓其與社會脫節,這樣能達到的目的是眾人喜聞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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