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職業罪判幾年不得從事相關職業?
一、涉及到職業罪判幾年不得從事相關職業?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職業犯罪溯及力(效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規定;第一條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
有關職業罪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需要對職業犯罪的具體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涉及到經濟犯罪的,或者盜竊等其它情況的,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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