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死刑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的行為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同時,依法開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促進因民間糾紛激化導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諒解協議,儘量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最大限度化解社會矛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階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二、死刑的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2、適用物件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適用程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執行制度限制。刑法第48條第1款:“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目前刑法中關於死刑量刑標準就是這樣規定的,主要是體現為犯罪手段,犯罪後果,犯罪行為都特別的惡劣。對於執行標準有著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量刑標準還是要參考的的案情來決定的,一般對於綁架,販毒,故意殺人等這些後果和手段極其殘忍的案件才有可能會判處死刑的,並且只要不是立即判處死刑的,大多數都是會按照死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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