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公民享有健康權,故意傷害如果損害了他人的健康權,造成一定後果就會觸犯法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來說,這類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取證後進行訴訟的,如果多人蔘與犯罪會出現主犯和從犯的劃分問題,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從犯量刑上是有一定區別的,如何判定主犯和從犯,如何量刑,這些問題我們都會為您解答。
我國現行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這是我國刑法關於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據這個概念,我們可以將主犯分為兩種,即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所謂“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結果所具有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我們可以分別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具體說明這種決定性的作用。
從主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並使之強化。具體而言,包括:
(1)發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為或教唆行為;
(2)策劃共同犯罪的行為,即選擇犯罪目標、制定犯罪計劃的行為。
從客觀上來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起的決定和推動作用,包括:
(1)糾集共同犯罪人。
(2)指揮共同犯罪人的行為。
(3)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和主要實行者。
(4)對犯罪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刑法第234條對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在第2款明確規定了“重傷”的一種情形,第1款實際上指的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情形。有人認為,損傷程度凡是未達到刑法第95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就是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的,就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說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犯會減輕處罰。
在調查取證後根據證據判斷是否是共同犯罪,再根據具體犯罪情節區分主犯和從犯。生命是最寶貴的,無論遇到什麼問題,都不應該採取極端手段解決,這樣只會為自己和他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如果您對這類問題有什麼疑問,歡迎您來諮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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