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一、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的處罰注意事項
1、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設施和裝置價值相差懸殊。量刑時,主要應考慮犯罪行為對國防利益危害的大小,結合犯罪動機、手段和給國家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正確適用刑罰。
2、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包括各種導彈、飛機、作戰艦艇、登陸艦、1000噸以上輔助船、坦克裝甲車輛、85毫米以上口徑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達、聲納、指揮儀、15瓦以上電臺、電子對抗裝備、舟橋、60千瓦以上的工程機械,汽車、船艇等。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訊、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軍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
重要軍事通訊,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訊,戰時通訊,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訊,執行遠洋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訊。根據本條的規定,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量刑時,除情節特別嚴重外,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4、對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行為必須從重處罰。本條規定本罪戰時從重處罰。因此,在對具體案件量刑時,首先要考慮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判處。
三、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犯罪客觀方面有哪些?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
過失,即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的嚴重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能夠避免這種嚴重後果,以致發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造成嚴重後果,均對構成本罪,需要造成嚴重後果。所謂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失去使用價值;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嚴重影響軍事行動等等。
在對實施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訊行為的行為人定罪量刑的時候,並不需要考慮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過失,因為即使是過失,也是不影響行為人構成該罪的,但是在量刑方面,行為人是過失還是故意是有很大的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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