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丟失賬目犯什麼罪
一、會計人員丟失賬目犯什麼罪?
會計人員不小心丟失賬目並不構成犯罪,但故意銷燬賬目的,涉嫌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涉嫌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賬目丟失並不代表相關工作人員一定會被判刑,不小心丟失賬目跟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在司法實踐中,若單位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都會被判刑,對單位可以依法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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