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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搶奪黑出租方向盤是什麼罪

乘客搶奪黑出租方向盤是什麼罪

乘客搶奪黑出租方向盤是什麼罪

搶奪司機方向盤,可不單是擾亂公共秩序,而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不單是車上乘客的安全,還包括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所以,有必要把搶奪方向盤行為,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除非當時車裡無其他乘客,車外無其他車輛、行人過往,不涉及他人安全。對於搶奪方向盤,沒造成後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論處;造成後果的,更要加重處罰。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就是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後果之有無大小,並不影響定罪,隻影響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有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由於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也包括雖未造成嚴重後果,卻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但是過失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才構成犯罪。

該罪主體多數為一般主體,少數為特殊主體構成。此外,該類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單位構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單位構成。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故意,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此類問題定性本身就會有著不小的爭議,自己需要多加註意具體的細節,儘量減少自己的罪行認定的條件,即使別人是黑出租,但是並沒有侵害當事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自己的有關的行為,在有關的環境中會造成不小的危害,自己需要多加留意,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