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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緩刑後醉免除是否構成累犯?

一、前罪緩刑後醉免除是否構成累犯?

前罪緩刑後醉免除是否構成累犯?

前罪緩刑後醉免除是不會構成累犯。

1、前罪是緩刑能構成累犯,《刑法》之中有關於累犯的明確定義,且此定義並沒有限制前罪是緩刑時不得認定為累犯。可以看到,對於累犯群體而言不存在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因為雙方從一開始就不存在相同的前提,只要是緩刑犯就不可能是累犯,反之同樣只要累犯就不可能是緩刑犯

2、《刑法》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二、累犯的適用條件包括哪些

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的。累犯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在有期徒刑以下,如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後罪雖然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不構成累犯;同樣如果犯罪分子所犯前罪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也不構成累犯。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的具體事實和《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的刑罰,而不是指該罪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以上。

2、犯罪分子後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以內。這是構成累犯時間上的要求,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過程中,或者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5年以後或服刑人員被赦免5年以後,都不能構成累犯,不按累犯處罰。在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罰,應當依照我國法律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個罪是過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累犯不包括過失犯罪。如某犯罪分子前罪是搶劫罪,後罪是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所以該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的認定對於相關的犯罪人員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一旦被認定為累犯之後,相關的處罰的措施都是非常的嚴厲的。主要就是因為在一段時間之內再次的進行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性是比較大的。也正是因為這樣,我們國家關於累犯的認定條件有確切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