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鑑定的人權保障超期羈押如何處理?
對於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於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於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並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若不屬特殊情況,則屬超期羈押行為,確實違法羈押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對超期羈押而言,主要是指逮捕後超期羈押,當然也有刑事拘留後的。應當區別情況:
1、予以釋放;
2、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改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三)對超期羈押的案件而言,司法機關一直以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十分強調不得超期羈押,但對具體的承辦人並沒有什麼強有力的措施,這主要是因為目前司法機關辦案並不是承辦人在獨立辦案,而是整個司法機關在獨立辦案,超期羈押的發生不是一個人的責任,是整個單位的責任。
(四)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則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或申請國家賠償或折抵刑期,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就目前而言,對司法機關來說,還是自我約束的層面,禁止超期羈押並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來強制執行。
有的單位在案件法定辦理期限屆滿前,按照不同案件的型別,辦案人員會提前1到7天收到通知書。同時進一步規範退回補充偵查,通知偵查機關在公訴審查期限內補強證據,以減少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防止變相延長嫌疑人的羈押期限。
在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採取羈押措施之後,此事時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查明案件的事實、收集案件的證據的,如果是到達法定的期限之後,沒有充足的證據或者是清楚的事實的,此時就是要及時的釋放行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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