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官能夠行使自己合法擁有的審判權對犯罪的人予以法律規定的處罰,但是這也說明了法官的權力也被限制在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而不能新增自己的情感對犯罪人進行不適當的處罰,而這些標準已經用條文的形式記錄下來供法官參考。那麼,江蘇刑事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江蘇刑事量刑標準部分節選
第一章 總則
【制定宗旨】為了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實現量刑均衡,確保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正確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刑事量刑實踐,制定本意見。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一條 【量刑的規範依據】量刑時,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原則和要素,結合本意見規定的量刑基準、量刑要素、量刑適用規則、量刑方法,決定被告人的刑罰。
第二條 【量刑的事實依據】量刑應與被告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進行。
第三條 【量刑的時空均衡原則】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
第四條 【量刑從輕規則】對被告人的從輕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輕的量刑要素比率確定宣告刑。充分考慮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刑。不得將多個從輕量刑要素合併為減輕量刑要素。
第五條 【量刑從重規則】對被告人的從重處罰,應以分則規定的量刑要素所決定的刑罰為基準,再依據所具有的從重要素及本意見確定的從重比例,綜合決定宣告刑。
第六條 【量刑減輕規則】在量刑要素未細化的前提下,對被告人的減輕處罰,應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罰作為判定刑。
只具有單個減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一般只能下降一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40%。
具有兩個以上減輕處罰量刑要素或者既有減輕處罰量刑要素又有法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對其減輕處罰的幅度可適當加大,但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20%。
第七條 【量刑均衡原則的適用】量刑既要考慮主刑的細化與均衡,又要考慮附加刑的細化與均衡。
第八條 【量刑前提】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響量刑的一切事實,著重查明犯罪事實,在此基礎上,全面、準確地提取對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第九條 【自由裁量權規則】合議庭、獨任庭在適用本意見確定擬定的宣告刑後,綜合考慮個案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可行使10%以內的自由裁量權(僅指主刑),確定最終的宣告刑。本分則另有規定的,適用分則規定。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國家對法官對犯罪人進行量刑時有非常清晰地標準,這就需要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必須客觀地按照標準進行,這也是告訴公民犯罪之後的量刑只會客觀而不會因為其他的主觀原因得到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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