聾啞盲人犯罪怎麼處理?
一、聾啞盲人犯罪怎麼處理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二、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看,要正確適用我國刑法典第19條關於聾啞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適用物件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在我國,一般對於那種年齡尚未達到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才有可能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雖然盲聾啞人屬於殘疾人,但也不在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之列。只不過說,為了照顧他們,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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