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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拘禁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的規定是在實行非法拘禁的過程當中,自動地放棄犯罪行為,將會按照犯罪中止來進行認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

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為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

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為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為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犯罪中止的法律規定內容是怎樣的?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這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複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著世界範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

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各種形態之間界限分明。

非法拘禁他人是屬於一種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種方式,嚴重的侵害到他人所擁有的人身權利,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個不同的處罰的,當然了,在非法拘禁的過程當中,實際上也是有可能存在犯罪中止這種狀態的,相對於犯罪技術來說處罰力度比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