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對私轉賬算職務侵佔嗎
一、私對私轉賬算職務侵佔嗎
私對私的轉賬構不構成職務侵佔,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符合構成要件的,就屬於職務侵佔。
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二、職務侵佔罪的常見形式有哪些?
1、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物。
2、公司股東擅自佔有出資企業的財產。
3、非法佔有其他股東的股權。
4、將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據為己有。
5、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後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6、採取不正當交易手段攫取應歸屬本公司的利益為個人控股的其他企業所有。
7、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8、將政府退還公司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非法佔為己有。
9、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佔有本公司產品。
10、虛構不存在的專案或業務佔有公司資金。
11、擅自將應歸公司所有的代理費、服務費分配給部分高管。
12、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於個人用途。
13、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14、擅自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
15、製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16、購買貨物或者服務時虛報高價並將差價據為己有。
17、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18、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迴取回佔為己有。
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對本單位財物的非法侵佔一旦開始,便處於繼續狀態,但這只是非法所有狀態結果的繼續,並非職務侵佔罪的侵佔行為的繼續。侵佔行為的完成,則應視為既遂。至於未遂,則應視侵佔行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沒有完成,則應以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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