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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及律師辯護詞怎麼寫?

一、刑事案件及律師辯護詞怎麼寫?

刑事案件及律師辯護詞怎麼寫?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二、怎麼處理刑事案件的?

1.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報案,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式前期就等於是啟動了。

2.公安初查,公安機構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構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在公安機構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構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構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

4.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構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5.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之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公安機構經過偵查之後,將所有案件證據材料進行提取、固定、裝卷,然後將案件卷宗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審判階段,法院對檢察部門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的辯護詞是由律師書寫的,處理刑事案件時,第一步就是報案,由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向公安機構報案,公安受理案件之後,會進行初步審查,然後是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會作立案處理,立案後案件會進入偵查階段,之後是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後是法院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