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構成詐騙罪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構成詐騙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案件中退贓的方式有哪些?
1、公安機關在詐騙案件終結後,根據具體詐騙情況,處分凍結、查封、扣押的債騙人的財產,返還給受害人;
2、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詐騙人返還;
3、詐騙人主動退贓。
三、詐騙案件中的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1、客觀性。
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徵,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諸如物品、痕跡、檔案等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並存人記憶的事實。無論以哪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二是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伴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便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地形成了。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事實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
2、關聯性。
證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必須是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絡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正是由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絡。凡是與案件事實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絡,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就可以作為證據;凡是與案件事實無關的,對查明案件沒有意義的事實,不論其是多麼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
3、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
不同詐騙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判罰標準不會是固定的,而且量刑時也要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一些情況,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法院會結合犯罪情節適當從輕判罰,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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