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有哪些,怎麼認定
強迫勞動罪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性的犯罪,關於強迫勞動罪的量刑標準有哪些?有幾個檔次的量刑標準呢?以及關於強迫勞動罪的認定有哪些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強迫勞動罪的量刑標準問題和相關的認定的解答。
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有哪些?以及認定問題?
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將將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強迫勞動罪的認定問題: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這裡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職工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強迫勞動罪的量刑標準以及認定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關於強迫勞動罪的其他問題,如強迫勞動罪的犯罪構成是?相關的司法解釋有?相關的案例處理情況等問題,請具體諮詢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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