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假釋要組成合議庭嗎
一、法律上假釋要組成合議庭嗎
合議庭的組成成員
1、成員職責: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
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2、成員的法治化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根據上述規定,組成合議庭成員有兩種情況:
一是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
二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達到法治化要求,
首先要嚴格按照法律形式區分上述兩種情況。例如選民資格或重大難的案件,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不能由審判員與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其次嚴格法官資格與陪審員資格。法官是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工作人員,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業務水平,同時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陪審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從年滿二十三歲、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中,通過選舉產生。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陪審員問題上並沒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現庭室司機、書記員、甚至門衛擔當陪審員的局面。這種局面存在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完善合議庭組成除了嚴把法官的資格,還要注意保證陪審員的資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審員首先不應是與法官有關係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機、書記員,
其次陪審員須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沒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會影響審判的效益。
三是陪審員的產生不能隨意性,應有嚴格的程式。由於法官判案一是對事實的認定,二是法律適用。在合議庭組成人員中應有一定的分工。有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中,可以由陪審員認定事實,而法官重點適用法律,推導結論。當然,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案件時,有同等的權利,對於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對案件作出的裁定、判決,合議庭成員均有權發表意見。
二、組成方式的專業化要求:
審判實踐中,合議庭組成十分隨意,除了組成人員的隨意性之外,還包含組成人員的臨時性。不管什麼案件,臨時拉上幾位法官或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使合議庭除承辦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同時隨著社會發展,案件發朝複雜多樣化發展的時候,型別也具有趨同性。承辦人靠個人很難準確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合議庭組成方式走專業化之路,有著重要意義。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質量;三是專業化可使合議庭成員之間建立良好的執行機制,能夠明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從而使合議庭的動作更具科學化。
三、組成人員須具有可控性:
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可控性表現在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承擔方面。責任是合議庭成員間有機結合的紐帶。合議庭審判案件的質量,究竟是審判長(主審法官)負責好,實行合議庭負責制,即由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質量負責。
(1)合議庭成員參加了庭審,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質證、辯論,對案情瞭解,有條件對案件質量負責;
(2)合議庭成員在評議時都要對案件的處理髮表意見,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合議庭作出的決定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每個成員的意見份量是相同的。因此,合議庭成員有義務對自己發表的意見負責任。
(3)裁判文書署名是合議庭全體成員,這表明合議庭所有成員都對案件的判決負有責任。
因此,從假釋組成合議庭可以看出案件審判的公平公正離不開合議庭對案件質量的負責程度。法律規定合理規範化的合議庭是審判公平公正的保證,這個舉措能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徇私舞弊”現象。假釋是對犯罪分子的仁慈,從而引領這些公民走上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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