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刑事責任怎樣規定的
一、合同詐騙罪刑事責任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正明作擔保的。這裡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正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正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正明檔案。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裡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騙者為了便於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後策劃人始終不露面。
合同詐騙的主要表現為虛假簽訂合同、沒有履行能力、欺騙這類合同簽訂人的,都可以作為這類案件的直接證據。我國的司法部門對這類案件的證據進行受理,合法的保護這類合同簽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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