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緩刑考驗期可以減少嗎
一、判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緩刑考驗期可以減少嗎?
緩刑考驗期不可以減少,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法》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判拘役兩個月緩刑3個月在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判拘役兩個月緩期3個月執行會有案底嗎?
1、有案底,只有法院判定構成犯罪就會有案底,案底是終身不能消除的。
2、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四、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
緩刑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危險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適用於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懷孕、哺乳等情況的犯罪分子。
2、兩者的後果不同。
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判刑法不再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本身就是在執行刑罰,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
五、緩刑執行流程有哪些?
1、緩刑判決從依法確定之日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交付考察。
2、實行親屬責任擔保和經濟擔保的方法,敦促緩刑犯自覺接受改造。
3、回訪考察。
4、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緩刑考驗期不存在減少的可能性,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的人身自由只是相對受到限制,不過,沒有經過考察機關的批准一般也不能離開現在居住的地方,整個緩刑考驗期內,由社群矯正部門對犯罪分子的活動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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