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判刑有區別有哪些?
一、拘役和判刑有區別有哪些?
拘役和判刑的區別如下:
(一)判刑包含拘役,拘役屬於判刑的一種,二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關係。
(二)拘役時間比較短,判刑時間有長有短。
(三)拘役是介於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判刑的刑罰有輕有重。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二、拘役時間從什麼時候算起?
拘役的日期從刑事判決生效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判決之前,犯罪分子被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對於可能判決拘役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下達刑事判決之前,只要並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應積極爭取緩刑,這是最明智的做法,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執行社群矯正,爭取早日迴歸社會。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42條、43條、44條。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拘役的期限為 1個月以上 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正日折抵刑期 1日。
根據本法第 43條第 2款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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