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詐騙罪量刑標準2022是什麼?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予以立案,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第二條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七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六萬元不滿七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第三條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五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一)詐騙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第四條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增加刑罰量,調節基準刑,但增加的刑罰量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
(一)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七千元不滿六萬元或滿七萬元不滿四十五萬元,未被認定為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者詐騙數額超過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內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的。
以上六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二)多次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三)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第五條有下列情節的,可以相應減少刑罰量,調節基準刑:
(一)確因治病、學習等生活急需而詐騙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處理的除外。
第六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利用傳送簡訊、撥打電話、網際網路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詐騙罪是對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的一項罪行,這種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受害者的家庭家破人亡,並且沒有任何一分積蓄。所以我國為了保證人民的財產安全,對於詐騙罪是嚴厲進行打擊的,即使是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後,也會對其進行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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