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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誣陷別人犯什麼罪?

在法律上誣陷別人犯什麼罪?

一、在法律上誣陷別人犯什麼罪?

誣陷別人可能是誹謗罪或者是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惡意誹謗誣陷他人的,如果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實踐中,被人到法院告誹謗的,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確有涉嫌誹謗的相關事實,二是對方捏造事實誣告陷害。這時,被告人能否反訴對方(原告)誣告,就要分情況來定了。

1、確有涉嫌誹謗的相關事實。

現實生活中,被人到法院告誹謗的,往往都是被告人在生活或網路上,作出了一些涉嫌誹謗他人的行為或言語,從而被人告的。這時也有兩種情況:

(1)被告人確有誹謗事實,且對方證據充分,能證明被告人犯誹謗罪的,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被告人誹謗,這就不存在反訴的問題了。要是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的,也應該是收集證據資料,讓律師到上級法院上訴。

(2)被告人有某些涉嫌誹謗的行為或言論,但不夠構成誹謗的或證據不足的,法院會判決被告人無罪。那麼這是被告人一般不可以提起反訴,或即使提起反訴,也只能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對方捏造事實誣告陷害。

如果對方的狀告無任何事實依據,意圖陷害他人而誣告的,被告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其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又或者當庭提起反訴。但是,不是有意誣告,是錯告或者證據不充足的,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因為所謂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要是對方不存在故意的,就不構成誣告罪。

二、侵害名譽權和侮辱罪、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要件不同。在侵害名譽權中,不法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即不法行為人過失損害他人名譽也可以構成侵害名譽權。在侵權賠償中,確定賠償範圍一般不考慮不法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即行為人主觀狀態一般不影響其責任範圍,只有在精神賠償中才考慮不法行為人的過錯型別和程度。而在侮辱罪、誹謗罪中,不法行為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而且行為人主觀惡性的程度對量刑有圈套的影響,主觀惡性越大,被判處的刑罰就越重。

(二)侵害行為的情節不同。侵害行為的情節,即加害行為的性質、手段、方式和由此產生的結果。構成侮辱罪、誹謗罪要求加害行為情節嚴重。例如,在大街上強行脫掉婦女的衣服,故意捏造並散佈他人收受了大量賄賂的虛假事實等。而構成侵害名譽權並不要求“情節嚴重”。

(三)危害後果的程度不同。侮辱罪、誹謗罪的危害後果較嚴重,對他人、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例如侮辱、誹謗他人的情節特別惡劣,致使受害人精神失常甚至忍受侮辱、誹謗而自殺等。侵害名譽權則不要求一定要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只是輕微的名譽權侵犯問題,可以通過行政治安處罰的手段,要求對方向當事人道歉並進行公告的行為進行,但如果造成了當事人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則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侵害名譽權的損害賠償,除應考慮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外,還應當有適當的標準。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名譽權等人格權的,如果是行為人誣陷他人的,此時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如果誣陷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的話,行為人此時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賠禮道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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