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抽逃出資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現行刑法對抽逃出資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抽逃出資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金額2%-10%的罰金。
2、單位犯抽逃出資罪的,則處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罪與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物件不同。抽逃出資罪詐欺的物件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詐欺物件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抽逃出資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註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抽逃出資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抽逃出資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儘管對於大多數公司股東虛報註冊資本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犯罪已是歷史,但是仍應警惕抽逃出資可能導致其他的犯罪,如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公司的創始人、大股東,尤其是家族企業,一般都把公司當作自己的私人財產,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據為已有或者挪作他用,從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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